汉富控股旗下基金销售公司四宗违规 遭暂停业务半年

 2019-03-11 14:30: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root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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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路基金”)存在四宗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认为财路基金在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自财路基金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执行)。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财路基金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是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

  财路基金股东结构如下:上海茂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2000万元;上海茂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汉富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0.00%,认缴出资9000万元;高志华持股7.00%,认缴出资700万元;高瞩持股3.00%,认缴出资300万元。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韩学渊。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务发展部经理符啸愚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制定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的相关制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三、公司销售的多支基金产品未经评级或评级不达标就上线销售,未有效执行公司制定的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十五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网上开户时未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回访发现已开户的客户中有非本人开户的情况。公司未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我局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我局前期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进行了逐一复核,主要如下:

  一是你公司辩称符啸愚入职后处于熟悉公司业务和学习阶段,未实际开展销售工作,也没有开发客户。我们经过调阅公司材料,综合判断你公司聘用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二是你公司辩称虽未制定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的相关制度,但是在业务系统里有设置。我们认为,我会规章明确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适当性管理制度,你公司未制定该制度明显违规。

  三是你公司辩称虽然公司销售了不达标的产品,但公司取得了相关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的介绍,对该部分产品按照审批流程报总经理同意后上线。我局认为你公司将评级不达标的产品按照审批流程报总经理同意后上线,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反映出公司内控的不完善不健全。

  四是你公司辩称委托支付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但是未能提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与委托机构签定的的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

  综上,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你公司在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自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执行)。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完善内控管理,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由我局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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