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成为魏明佑窃取碧绿林环境开发帮凶?

 2016-11-22 11:21: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责任编辑:root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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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何时止?法治社会,执法者执政为民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特别是习主席执政以后,从严执法的理念更是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可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竟然依然有阳光下的阴暗面,实在令人费解和惶恐。

   成立于2003年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乌鲁木齐环境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原属于高力、王信荣、马晓青、蒋来临、王振发、周智仁、孙毅7位自然人股东,在2004年时与新疆路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明佑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共同开发乌鲁木齐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54亩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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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是很平常的合作关系,谁知道一直觊觎路华公司魏明佑不仅没有履行协议,还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交割证明将50%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为了将公司的股份据为己有,竟然伪造了不在场股东的委托书,连性别和身份证号码全部弄错,除了名字无一能够对得上的委托书,竟然通过了公证,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股权转让现场,让这场闹剧变成了现实。

   乌鲁木齐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们在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立刻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此次变更纯属无效变更,要求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撤销股权变更。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在强大的证据面前,认可了乌鲁木齐环境开发有限公司原始股东的请求,于2012年12月20日下发了乌工商企处听告字[2012]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5日下达乌工商企处[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第三人魏明佑50%的股份,恢复到原股东名下。

   事情本已尘埃落定,各归各位。可就在2015年3月5日,在魏明佑的私下运作下,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又突然下发一个乌工商纠[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21日又把碧绿林公司法人变更成魏明佑,碧绿林公司各位股东对此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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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公司法人变来变去,作为股东竟然全然不知,不是一个不知,而是全部不知。请问,公司到底是谁的公司?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乌鲁木齐市工商局作为人民的公仆,保障的是行贿者的利益,还是受害者的利益?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国家机器的尊严何在?在习主席如此铁腕治腐的国情下,怎么还会有如此蛀虫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地存活?!乌鲁木齐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的将来到底会是何模样?相信青天之下,自有公理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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