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炉科创新政策 鼓励科技成果“纸变钱”

 2017-05-06 00:00:38  来源:产经综合  责任编辑: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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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5月5日电 (郑莹莹 张凯乐)上海市政府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主要内容。该《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上海完善成果转化制度的一个新起点,将对成果转化突破瓶颈起到促进作用。据悉,《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同时,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目前,上海本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成果转化的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依照《条例》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在制度保障方面,明确高校院所应当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条例》为引导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同时,采取风险补偿、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和保险服务。其次,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供需有效对接,并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出于对决策责任的顾虑,部分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条例》为此建立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寿子琪表示,成果转化并不是“临门一脚”的一刹那,而是涉及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商业化、产业化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调研,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持续推进立法研究和制度创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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