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内斗反转 实控人认定成谜

 2020-05-15 12: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产经采编   点击: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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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发展等人与甄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正成为皖通科技内斗的新焦点。到底谁是皖通科技实控人?

  ⊙邱德坤 ○编辑 邱江

  以周发展为首的南方银谷决定自行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对决方再次强力阻击。

  上证报近日独家获悉,甄峰与周发展等人在此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中提及,周发展等人需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甄峰意愿投票不得弃权”。但是,内斗至今,甄峰与周发展在皖通科技董事会议案投票中的意见大都相左,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接近周发展的人士(化名“赵强”)表示,南方银谷已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作备忘录》无效;而接近甄峰的人士(化名“李亮”)则称,该协议仍在有效期内。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皖通科技人士认为,《合作备忘录》让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实控人的认定存在争议,周发展此前的董事会投票,以及南方银谷提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均存在争议。

  皖通科技实控人是谁?

  2019年11月12日,甄峰与周发展、周成栋、廖凯、汪博涵签署《合作备忘录》,提及周发展需辞去南方银谷、皖通科技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周发展等人需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甄峰意愿投票不得弃权,周发展等人应将投票权完整委托给甄峰”。

  但双方之后的行动却是各自为政。自3月4日开始,皖通科技董事会罢免周发展的董事长职务、选举李臻为副董事长、选举廖凯为董事长等议案,周发展均投出反对票,而甄峰均投出赞成票。

  《合作备忘录》令外界对皖通科技内斗产生了新的认知。此前,外界一直认为皖通科技内斗上演“无间道”剧情,甄峰、廖凯临阵倒戈将周发展赶下台;而《合作备忘录》则指向周发展未遵守约定,不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上证报注意到,周发展等人与甄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正成为皖通科技内斗的新焦点。到底谁是皖通科技实控人?

  “甄峰与周发展等人,事实上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赵强回应,《合作备忘录》虽就一致行动关系有相应约定,但是周发展等人事实上未就“一致行动”与甄峰有任何具体安排,也无进一步的详细约定。周发展均按照其独立判断及自身意愿行使股东、董事权利。

  而李亮表示,周发展等人在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没有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所以周发展3月至5月在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投票无效。周发展的这些行为未遵守约定,是一种背信行为。

  周发展存在违规行为?

  周发展等人为何要签署《合作备忘录》?又为何在签署协议后不遵守约定?

  周发展与甄峰两方均提及,在甄峰联合其他股东进行独立审计过程中,发现南方银谷存在多项问题,这促使双方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李亮看来,甄峰所代表的南方银谷股东,欲通过《合作备忘录》监控周发展等人。

  至于对南方银谷独立审计中发现了什么问题,双方则存在分歧。赵强表示,南方银谷在初创时期难免会有一些瑕疵,当时,周发展等人是本着有利于南方银谷发展的目的,才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公司治理和内控完全失效、财务不规范。”李亮如此概括南方银谷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南方银谷常年未召开股东大会。比如,周发展此前动用资金增持皖通科技,需要召开南方银谷股东大会,但周发展以有竞争对手在抢夺筹码为由,直接进行了增持。

  李亮进一步表示,他们担心南方银谷的问题在皖通科技出现。而皖通科技此前公告显示,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周发展担任董事长期间,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擅自与其他企业签署合同,已知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600万元等问题。这正是3月4日罢免周发展皖通科技董事长职务时,甄峰投出赞成票的原因,甄峰认为周发展损害了皖通科技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过,皖通科技公告周发展存在的问题,此前均被赵强反驳为“欲加之罪”。他还强调,皖通科技内部审计的这些问题,廖凯均有签字。

  《合作备忘录》是否有效?

  由《合作备忘录》所引发的争执,最终仍需回到《合作备忘录》签署后是否有效。

  在上述皖通科技内部人士看来,这决定了周发展此前的董事会议案投票,以及接下来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因为周发展与甄峰对这些事项的意见大部分相左。

  赵强介绍,南方银谷及许丽红已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合作备忘录》签署各方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作备忘录》无效。南方银谷于今年3月6日收到了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在赵强的叙述中,周发展等人确实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但南方银谷的其他股东反对《合作备忘录》所述事项,周发展等人之后多次向甄峰表示,要解除《合作备忘录》的关系。

  甄峰方面则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李亮介绍,甄峰截至5月12日仍未收到法院通知;直到5月9日,甄峰才收到周发展的邮件称其欲解除《合作备忘录》的关系。

  李亮咨询律师后明确表示,《合作备忘录》在2019年11月12日签订至今仍有效,特别是《合作备忘录》中已经确定的内容,比如双方的一致行动等内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认为,首先,协议是否有效,应看双方签署协议是否被胁迫,以及能否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次,单纯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保持一致行动,这是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没有问题。

  《合作备忘录》是否有效,目前尚难有定论,令皖通科技内斗的走向不明,因为南方银谷将面临一个质问:即使南方银谷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夺回皖通科技董事会控制权,但这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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